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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过户不要忘记变更保单
 
          一场车祸,引发出一起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而撞人的驾驶员薛某直到对方家属将自己告上法庭后才知道车辆过户后保险没及时变更引出麻烦,事故损失是不是应该由保险公司承担,成了纠纷的核心。

  2007年5月28日,薛某驾驶浙DC5658号主车和浙DC338号挂车,从上虞百官驶往杭州湾上虞工业园区,在途经百沥线路段时在公路左侧与交会的驾驶电动自行车的杭某发生碰撞。造成两车损坏、杭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不幸的是,杭某因病于去年12月3日去世。交警认定这个事故由薛某负全责。

  杭某的儿子小杭将薛某、薛某挂靠营运的联诚物流公司及投保的中国人保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市分公司一起告上法庭。

  令薛某感到意外的是,保险公司一查发现这辆车薛某是以上虞市高速利达运输有限公司的名义向保险公司投保,保险期从2006年9月20日至2007年9月19日,但该车于2006年11月29日由上虞市高速利达运输有限公司过户给联诚物流公司,车辆的保险合同未随之变更,直到2007年7月才进行变更,因而根据商业险的条款规定,变更投保人前的事故损失不予赔偿。

  此案的纠纷集中在两点:该车以车辆行驶证上的车主名义向保险公司投保,车辆行驶证车主变更后,在未变更投保人期间因出险造成的损失,保险公司是否承担赔付责任?小杭提出的精神抚慰金两万元的赔偿有否合理?

  最后,法院认定,保险合同变更前发生的事故损失,依保险法和保险利益原则的相关规定,保险公司在商业保险的第三者责任险部分可不予赔偿。但对主车和挂车投保的交通事故责任险的实际,可按两份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赔偿限额承担。同时,法院认为精神抚慰金是杭某生前因事故伤残所享有的一项权利,根据法律规定,精神抚慰金的请求权,不得让与或者继承。法院近日作出一审判决,保险公司在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限额内,赔付杭某人身损害赔偿款共计63,024.02元。被告薛某赔偿杭某受伤损失73,220元;被告联诚物流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工作人员说,目前涉及到保险的官司越来越多,受益人发生变化而保险没及时变更是产生纠纷的原因之一。

  保险业内人士说,转保手续非常简单,跟原保险公司联系后,保险公司会在原来的保险合同上加一个背书,或者批注,大致意思是从某日起,因汽车所有权发生转换,所以保险受益人也转换为某某。转换有麻烦的话,也可以提前结束与原保险公司的合约,然后转投其他保险公司。
来源: 绍兴网_绍兴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