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上虞市人民政府
通 告
为有效预防森林火灾,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市人民政府决定划定森林防火区,现通告如下:
一、在全市行政区域内,凡属森林、林木、林地及其周围50米内可能引发森林火灾的区域为森林防火区。
二、森林防火期内,禁止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确需野外用火的,应当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按照要求采取防火措施。请广大干部、群众自觉遵守,严防森林火灾发生。
三、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二○○九年十一月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