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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各部门和单位: 为切实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确保2010年元旦、春节期间农民工按时足额领到工资,高高兴兴返乡过年,维护社会稳定,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公安厅、总工会《关于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浙人社发〔2009〕159号)精神,经市政府研究,决定从2009年11月20日至2010年2月5日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以下简称专项检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专项检查的范围和内容 专项检查的范围:包括使用农民工的各类用人单位,重点是招用农民工较多的加工制造、建筑施工、交通施工、餐饮服务及其他中小型劳动密集型企业、个体工商户,特别是当前已处停产或半停产以及可能发生欠薪逃匿的用人单位。 专项检查的内容:检查用人单位按照国家关于工资支付有关规定及最低工资规定支付农民工工资的情况;企业经营者拖欠工资后逃匿的情况;各乡镇、街道、市直有关部门和单位贯彻落实全省防范处置企业拖欠工资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防范处置企业拖欠工资工作的通知》(浙政发明电〔2008〕295号)的情况;为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采取的具体措施以及工资支付监控制度、工资保证金制度、欠薪应急周转金制度、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制度等长效机制的建设情况;用人单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等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 二、专项检查的方法和步骤 专项检查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是宣传阶段(2009年11月20日至30日)。采用多种形式,广泛宣传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重要意义,普及《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工资支付暂行条例》、《最低工资规定》、《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浙江省交通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政策知识,通过送法律知识上门、设立农民工维权告示牌等形式,提高广大农民工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营造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法制环境。 二是组织用人单位开展自查阶段(2009年12月1日至10日)。各乡镇、街道、市直有关部门和单位对所辖区域开展用人单位对其2009年1月以来工资支付情况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对存在的问题要提出明确具体的整改方案,并将自查情况及整改方案材料按规定时间报送市劳动保障部门。存在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的用人单位,要在整改方案中详细说明拖欠、克扣工资的数额、涉及人员的数量及人员招用来源、拖欠时间、产生拖欠的原因等,并制定具体可行的偿还计划。 三是执法检查阶段(2009年12月11日至2010年1月29日)。市劳动保障、建管、交通、公安部门和总工会要组成联合执法检查组,集中力量对用人单位进行检查,对重点行业、重点区域以及自查阶段中存在问题的用人单位要逐户进行检查,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四是分析总结阶段(2010年1月30日至2010年2月5日)。各乡镇、街道、市直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对所辖专项检查的情况进行汇总分析,梳理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对策及相关政策建议,并及时将专项检查书面总结报市劳动保障部门。 三、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各乡镇、街道、市直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高度,充分认识解决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重要意义,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06〕47号)等文件精神,高度重视,精心安排,切实组织好专项检查工作。市里成立由市劳动保障、建管、交通、公安等部门和总工会组成的专项检查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劳动保障局。专项检查工作领导小组,要结合实际确定检查方案,分解落实工作任务,充实一线检查人员,认真组织执法检查。要建立健全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相关工作机制,每个部门都要设专人负责此项工作,特别是要确保举报投诉渠道畅通。专项检查活动期间,市专项检查工作领导小组要实行12小时值班制度。各乡镇、街道、市直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实行8小时值班制度,对举报投诉的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要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二)加强部门配合。市劳动保障、建筑、交通、公安等部门和总工会要加强协调配合。劳动保障部门负责牵头组织协调农民工工资支付专项检查工作,对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的案件及时进行调查,依法作出行政处理或处罚;建筑、交通部门参加对建筑、交通施工行业的执法检查,并配合劳动保障部门查处建筑、交通施工领域的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公安部门负责调查处理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并逃匿涉嫌诈骗犯罪的案件,协助处理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的突发性和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秩序,保证执法检查工作顺利开展;总工会开展贯彻实施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活动,对用人单位拒绝改正违法行为的,要及时提请有关部门处理。 对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件,市人民法院应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集中清理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案件的紧急通知》(法〔2004〕259号)精神尽快执结。市工商、监察、司法、人民银行、经贸、建设、水利、财政等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齐抓共管,形成整体合力,共同做好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 (三)严肃处理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对存在不按要求报送书面材料或者瞒报拖欠、克扣工资数额问题的用人单位,市劳动保障部门要按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有关规定,责令其改正,对拒不改正的,处以罚款。对无故拖欠和克扣农民工工资数额大、时间长、性质恶劣的用人单位,在依法进行处理的同时,还要按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有关规定对其进行公开曝光。要按照《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实施意见》精神,进一步加大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用人单位的处罚力度,对恶意拖欠、情节严重的,可依法责令停业整顿、降低或取消资质,直至吊销营业执照。对不按国家最低工资规定支付农民工工资、延长农民工工作时间不依法支付加班工资的用人单位,要及时依法处理。 (四)重视研究建立长效机制。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各乡镇、街道、市直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完善和推广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制度、工资支付监控制度、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欠薪应急周转金制度和农民工记工考勤卡制度,扩大实施范围,切实发挥工资支付保障制度的作用,从制度上建立防止拖欠职工工资和及时处理拖欠工资违法行为的有效机制。 (五)认真做好相关材料报送和专项检查总结工作。 1.各乡镇、街道、市直有关部门和单位于2009年11月30日前将专项检查工作方案、专项检查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联系人、联系电话等报市专项检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各乡镇、街道、市直有关部门和单位于2009年12月15日前汇总用人单位自查阶段有关数据,包括用人单位户数、自查涉及农民工人数、拖欠农民工工资涉及人数、拖欠总额、补发工资人数及补发数额等统计表(见附件),报市专项检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3.各乡镇、街道、市直有关部门和单位于2010年1月30日前及时将专项检查书面总结报市专项检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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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九年十一月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