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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各部门和单位: 《上虞市政府性投资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九年十一月十日
上虞市政府性投资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规范项目竣工验收程序,提高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家发改委《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办法》、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省政府令《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和《上虞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市以财政预算资金、纳入财政预算的专项资金、国债等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国有资产权益收入和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政府借贷资金及其他政府性资金投入的建设项目完成后,按照本办法要求及时组织竣工验收。 第三条 市发改局会同监察局、财政局、规划局、国土局、建设局、审计局、建管局、环保局、水利局、气象局、档案局、消防大队、便民服务中心(招投标监督办)等部门,对全市投资超过500万元的政府性投资项目组织竣工验收(500万元以下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自行组织验收,并报市发改局备案,杭州湾上虞工业园区、经济开发区参照本办法进行验收)。需要时可邀请有关方面的专家,具体人员可根据项目性质、规模大小等情况确定。 第四条 政府性投资项目竣工验收的依据 ⒈现行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颁布的法律、法规、技术规范、质量标准、建设规范、验收办法; ⒉经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设计变更、施工图设计、概算调整及其他有关建设文件; ⒊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及质监部门的工程质量备案; ⒋项目招投标文件及合同。 第五条 政府性投资项目竣工验收的条件 ⒈工程建设内容已按设计要求完成; ⒉完成消防、环评、水保、气象、人防、档案等专项验收; ⒊编制竣工财务决算,经审计分局或具备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审查,并出具审计报告; ⒋缴纳各类规定税费; ⒌完成规划、土地、建设等配套设施验收。 第六条 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项目,应在三个月内办理竣工验收手续,办理竣工验收确有困难,经相关部门确认同意,可以适当延长期限,延长期一般不超过一个月。 第七条 政府性投资项目竣工验收的程序 ⒈建设单位向市发改局提出项目竣工验收申请; ⒉市发改局书面告知竣工验收所需资料,项目单位按要求备齐相关验收资料报市发改局审查; ⒊项目符合验收条件的,由市发改局组织竣工验收。 ⒋对部分专项验收有条件集中组织的项目,其专项验收可以集中进行。 ⒌验收通过后,项目单位可凭竣工验收意见到相关部门办理土地、房产权证及其他权属证件。 第八条 政府性投资项目竣工验收的组织 ⒈建设单位汇报项目基本情况,工程合同履行、工程建设管理各环节执行及试运行情况;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分别汇报项目设计竣工报告、施工竣工报告、监理竣工报告; ⒉审查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工程档案资料是否达到竣工验收要求,审定竣工决算。实地查验工程施工情况,对设计、施工质量、技术经济指标进行对比分析,对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方面做出全面评价; ⒊审查各类指标控制、规划落实、实施进度及配套设施落实及工程档案备案情况; ⒋对竣工验收中提出的主要问题各方不能形成一致意见时,应当协商提出解决办法,待意见一致后,重新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⒌验收组成员签署竣工验收意见,市发改局形成项目竣工验收报告。 第九条 对竣工验收过程中发现项目擅自提高建设标准、变更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改变资金用途的,不予验收。 第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进行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政府投资项目擅自投入使用的,按《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及省、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对造成损失的,建设单位应负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负责竣工验收(含专项验收)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不合格的工程按合格工程验收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由该部门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实行年度报告制。市发改局要加强对项目竣工验收的管理,全面掌握项目动态,发现苗头性和倾向性问题,及时向市政府汇报,并责令相关项目单位整改完善。市发改局负责每年年底向市政府常务会议通报全年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及项目投资绩效情况,总体评价政府投资项目验收效果。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上虞市人民政府2004年12月31日发布的《上虞市建设项目竣工集中验收暂行办法》(虞政发〔2004〕71号)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的相关内容同时停止执行。本办法发布前已建成投用尚未进行竣工验收的政府性投资项目应按本办法组织竣工验收。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发改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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