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建立健全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价格补贴机制的实施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各部门和单位: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建立健全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价格补贴机制的通知》(浙政发〔2008〕86号)和《绍兴市人民政府转发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建立健全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价格补贴机制的通知》(绍政发〔2009〕38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对困难群众实行基本生活价格补贴,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价格补贴发放的对象
  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及其他生活困难对象。其他生活困难对象包括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边缘户(家庭人均年收入在低保标准100-150%之间的人员)以及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的下岗失业困难对象、民政局在册补助的患大病生活困难对象。
  二、价格补贴发放的办法
  建立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价格补贴与价格指数联动机制,在每年价格上涨较快的季度(同比涨幅超过3%),按季对困难群众实行一次性基本生活价格补贴。
  三、价格补贴发放的标准
  以国家统计局浙江调查总队、省统计局、省物价局发布的“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作为实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价格补贴的依据,即:当季度价格同比涨幅超过3%时,就按涨幅的4.5倍乘以当地城乡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发给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基本生活价格补贴。具体计算公式为:
  季度补贴金额=季度价格同比涨幅×4.5×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其他生活困难对象基本生活价格补贴按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基本生活价格补贴的50%发给。
  四、价格补贴发放的时间
  价格指数公布后的一个月内。
  五、价格补贴的资金渠道
  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价格补贴所需资金,纳入市级财政预算并全额由市级财政负担。
  六、工作要求
  一要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实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价格补贴,是确保困难群众不因物价上涨而降低实际生活水平的重要举措,各乡镇(街道)、有关部门要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切实把这项工作做好。市民政局、财政局、发改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统计局等部门要相互配合,各负其责,确保此项工作顺利实施。
  二要公开公正,及时规范。要根据国家统计局浙江调查总队等单位发布的“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及时启动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价格补贴机制,公开公正、及时规范地做好价格补贴发放工作,让困难群众共享改革开放发展成果。
  《上虞市人民政府关于困难群众实行基本生活消费品价格上涨动态补贴的实施意见》(虞政发〔2005〕50号)同时废止。



                                  二○○九年七月二十三日

来源:上虞市人民政府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