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上虞市安全生产承诺制度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各部门和单位:
  经市政府研究,现将进一步完善后的《上虞市安全生产承诺制度》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二○○八年七月七日

上虞市安全生产承诺制度

  为全面落实安全生产监管责任和主体责任,改善我市安全生产状况,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严防安全生产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一、承诺对象
  各乡镇(街道)和有关部门以及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重点企业都必须实施安全生产承诺制度。重点企业由各乡镇(街道)和部门根据下列范围和标准提出初步意见,报市安监部门审核确定:
  1、危险化学物品生产、储存、使用企业;
  2、剧毒物品、易燃易爆危险物品使用企业;
  3、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甲种证);
  4、非煤矿山企业;
  5、烟花爆竹批发经营企业;
  6、从事危险化学品运输、长途客运的交通运输企业;
  7、固定资产超过1亿元的热电、冶金、机械、造纸企业;
  8、生产作业现场员工在1000人以上的电子、纺织、服装、鞋帽、玩具、劳动保护用品等劳动密集型企业;
  9、资质二级以上的建筑施工、拆除施工、设备安装、装饰装潢企业;
  10、近两年发生职业危害事故的企业和上年度职业危害检测超标的企业;
  11、近两年来发生一起职工死亡事故或一次死亡1人以上事故的企业;
  12、危险性较大的其它企业。
  二、承诺内容
  (一)各乡镇(街道)和有关部门按照《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规定的工作职责和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内容进行承诺。
  1、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需要,建立或者确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2、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
  3、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应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
  4、对检查中发现的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应当建议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并答复;
  5、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排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改正的,应当报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6、对检查中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应当在责令排除的同时,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并报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7、配合和协助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开展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二)各重点企业的承诺内容主要包括:安全管理机构设置、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建立、安全教育、安全检查、安全费用提取、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重大危险源监管、新(改、扩)建工程建设项目安全生产“三同时”制度落实、员工宿舍安全管理、安全质量标准化、劳动防护、事故应急救援以及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安全管理等内容。
  三、承诺方式
  1、各乡镇(街道)和有关部门在全市安全生产工作会议上与市政府签订安全生产承诺书;
  2、各乡镇(街道)和有关部门与所属重点企业签订安全生产承诺书,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示承诺单位、法人代表和承诺内容。
来源:上虞市人民政府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