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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各部门和单位: 《上虞市污染物减排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八年四月一日
上虞市污染物减排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确保完成我市“十一五”期间主要污染物化学需氧量排放总量削减15.1%,二氧化硫排放总量削减15.0%的减排目标任务,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市污染物减排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对象为各乡镇(街道)、市直有关部门和杭州湾上虞工业园区管委会、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第三条 考核坚持定性考核与定量考核相结合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考核内容包括基本要求、主要指标完成情况两个方面。 基本要求包括:减排领导机构、工作机构建设、法规政策的执行、目标责任体系落实、工作运行保障机制建设、舆论宣传等内容。 主要考核指标包括:化学需氧量排放总量削减率、二氧化硫排放总量削减率。 第五条 考核工作在市污染物减排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进行,具体工作由市环保局牵头,考核结果报市政府审定。考核工作每年组织一次,于次年一季度对上年度进行考核。 第六条 考核定量指标以有关部门的统计数据和核查确认的减排量为依据。 第七条 考核采取书面查阅资料、现场抽查企业相结合,考核程序包括考核准备、现场考核、总结评价、情况通报等。 第八条 考核采用百分制,按分数评出优秀、达标、不达标三个档次。考核得分90分以上为优秀,70到90分为达标,70分以下为不达标。其中市政府下达的年度化学需氧量削减量和二氧化硫削减量为“一票否决”指标,即不完成市政府下达的年度化学需氧量和二氧化硫排放总量削减任务的为不达标。 第九条 考核结果纳入市委、市政府对乡镇(街道)、市直有关部门和“两区”管委会年度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实行污染物减排工作“一票否决制”,对污染减排考核不达标的乡镇(街道)、市直有关部门和“两区”管委会,取消由市级组织的各类先进集体评比资格;其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取消由市级组织的各类先进个人评比资格。对考核优秀的乡镇(街道)、市直有关部门和“两区”管委会奖励3万元,对污染物减排工作作出突出贡献的乡镇(街道)、市直有关部门和“两区”管委会领导由市政府表彰奖励。 来源:上虞市人民政府门户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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