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上虞市工业循环经济(节能降耗)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各部门和单位:
  《上虞市工业循环经济(节能降耗)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四月一日

上虞市工业循环经济(节能降耗)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积极推进全市节能降耗工作,市财政每年统筹安排一定数额的财政专项资金,用于支持工业企业及相关单位开展节能、节水、节材、资源综合利用等。为加强对资金的规范管理、监督、使用,提高财政专项资金的使用绩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资金来源
  市节能降耗财政专项资金依据《中共上虞市委 上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工业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意见》(市委[2008]13号)规定设立,2008年为1000万元,其中:节能、节水、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和循环产业链建设项目的奖励为500万元;“三高一低”专项整治的补助为500万元。以后每年适度增加。
  第三条 使用管理原则
  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和突出重点、注重实效、择优引导、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四条 支持对象
  在本市辖区范围内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纳税的工业企业以及依法成立的研发机构和相关单位,按照《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的要求,建立和完善计量检测体系,并按规定办理项目核准、备案(经贸窗口)手续的单位(其中:年耗能1000吨标煤及以上企业必须完成当年度的节能目标任务;年耗能5000吨标煤以上企业、年取水30万立方米以上企业和省控重点污染企业,从2008年起,申请省、市节能降耗财政专项资金,必须以通过清洁生产审核为前提条件)。
  列入市年度“三高一低”专项整治计划的企业,除关停粘土砖瓦窑企业外(已另有政策)。
  第五条 支持范围
  (一)工业节能、节水、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和循环产业链建设项目的奖励范围
  1、支持工业节能(节电)重点领域、重点技术,节能(节电)新技术、新产品和新工艺的研发、推广和应用,节能(节电)示范项目和改造工程的组织实施,以及节能管理先进单位(部门、乡镇、街道)、节能标兵企业及先进个人的奖励。
  2、支持工业节水技术改造、先进节水技术与工艺的推广,以及对重大节水项目的组织实施。
  3、支持工业企业资源综合利用和循环产业链建设项目。
  4、支持工业企业清洁生产审核、绿色企业创建。
  5、支持工业循环经济试点。
  (二)“三高一低”专项整治的补助范围
  列入市年度“三高一低”企业专项整治计划的淘汰企业、淘汰项目、改造提升项目。
  (三)全社会节能降耗宣传、教育培训、协调监管的资助范围
  支持全社会节能宣传、教育培训,支持农业、建筑、交通运输、商贸旅游等行业开展节能降耗工作,以增强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管能力。
  第六条 支持方式
  原则上以项目投资奖励和补助为主,适当考虑对工业节能管理先进单位、节能标兵企业的奖励。
  第七条 奖励、补助标准
  (一)节能、节水、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和循环产业链建设项目的奖励标准
  1、对列入年度市重点节能、节水、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和循环产业链建设的项目,按项目实际投资额的5%予以奖励,最高不超过30万元。同时优先考虑争取列入国家级、省级节能降耗专项的重点项目。节能项目实际投资额仅为设备投资额,节水项目实际投资额包括节水土建设施和节水设备投资额,资源综合利用和循环产业链建设项目实际投资额仅为生产设备投资额。
  2、对采用先进技术、设备、工艺、产品,改造主要耗能设备和工艺的节能项目,按项目实施后产生的年节能效益的20%给予奖励,单个项目最大补助额不超过20万元。
  3、对采用先进节水工艺、技术和设备,开发利用废水重复利用技术及利用雨水、污水、海水等非传统水资源,开发、生产和推广低水耗的用水产品等节水项目,按项目实施后产生的年节水效益的20%给予奖励,单个项目最大补助额不超过15万元。
  4、对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按年节能效益的30%进行奖励。
  5、对年度通过市级及以上清洁生产审核且评审得分在90分及以上的先进企业,给予2万元的奖励;对年度通过省级“绿色企业”认定的企业,给予8万元的奖励。
  6、对当年列入市本级工业循环经济试点并通过验收的园区和企业,予以一次性奖励8万元、5万元。对当年列入省工业循环经济试点的并通过验收的园区和企业,分别予以一次性奖励15万元、10万元。
  7、对当年通过省级以上能源计量示范企业考核的,予以一次性奖励3万元。
  8、对年度节能管理先进单位、节能标兵企业实施奖励。
  (二)“三高一低”专项整治的补助标准
  1、淘汰企业,按计划完成拆除所有生产线并验收合格的,以企业(项目)建设批文(核准、备案)核定的生产能力及设备投资额为依据,综合考虑减排、安全等因素,给予设备投资额5—8%的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
  2、淘汰项目(包括淘汰的特种设备),按计划拆除淘汰项目生产线并验收合格的,以项目建设批文(核准、备案)核定的生产能力及设备投资额为依据,综合考虑减排、安全等因素,给予设备投资额3—5%的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
  3、改造提升项目,按计划完成改造提升项目并验收合格的,以改造提升项目的设备投资额为依据,给予设备投资额3—5%的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
  (三)全社会节能降耗宣传、教育培训、协调监管的资助标准
  每年安排40万元左右支持全社会节能宣传教育培训,支持农业、建筑、交通运输、商贸旅游等行业主管部门开展各类节能降耗活动,该费用由市节能办根据工作需要统一调配使用。
  第八条 申报材料
  (一)企业在申请节能、节水、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和循环产业链建设项目的奖励时,必须提供以下资料:
  1、申请表格(详见附表一、附表二、附表三);
  2、企业经营执照复印件、上一年度公司审计报告;
  3、各类项目附件要求:
  (1)市重点节能、节水、资源综合利用和循环产业链建设项目,应附项目批准文件(或确认文件)和项目实施报告。项目实施报告应包括项目承担单位概况、计划、实施情况、效益评估和竣工验收报告等内容。项目设备(设施)清单、购置发票及其会计凭证的复印件。中介机构对项目投资额的审计意见。
  (2)一般节能、节水、资源综合利用和循环产业链建设项目,应附项目备案登记表和项目实施报告。项目实施报告应包括项目承担单位概况、计划、实施情况、效益评估等内容。项目设备(设施)清单、购置发票及其会计凭证的复印件。节能、节水量的计算及依据。
  (3)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提供合同文本、月度结算单复印件,并推算出一年的节能量和经济效益。
  (4)当年清洁生产审核先进企业和省绿色企业,应附省、本级的确认文件。
  (5)工业循环经济试点单位,应附省、本级的确认文件。
  (6)其他项目,应提供有关凭证。
  (二)企业在申请“三高一低”专项整治的补助时,必须提供以下资料:
  1、申请表格(详见附表四);
  2、企业经营执照复印件、上一年度公司审计报告;
  3、我市年度“三高一低”专项整治计划(文件)和原项目建设批文(核准、备案)。
  4、《淘汰企业实施报告》或《淘汰项目实施报告》或《改造提升项目实施报告》。改造提升项目必须出具项目核准、备案证明。
  5、市“三高一低”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组织验收的会议纪要。
  第九条 申报程序
  (一)申请单位按要求向所在乡镇(街道)、两区报送专项资金申报材料(书面材料一式两份;电子版一份) 。乡镇(街道)、两区汇总、初审后上报市经贸局。
  (二)市经贸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对项目的审查、筛选,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初步确定奖励或补助方案后,市经贸局、市财政局联合行文上报市政府审批。
  第十条 资金下达
  奖励或补助方案获市政府批准后,由市财政局转拨奖励或补助单位。
  第十一条 申报受理时间
  申报受理时间为每一年度的10-11月,逾期不再受理,视作自动放弃。
  第十二条 监督管理
  (一)建立健全专项资金使用绩效跟踪和考评制度,落实部门管理责任和科学决策程序,确保专项资金使用取得实效,加快资源节约型社会的建设,提高经济增长的质量和效益。每年市经贸局、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对本市的奖励或补助项目进行绩效评价。
  (二)专项资金要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骗取、截留或挪用专项资金。市经贸局和市财政局应切实加强对专项资金扶持项目的管理,定期或不定期对项目的实施和资金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纠正。
  (三)同一企业的同一项目已享受市生态建设财政奖励等其它财政奖励政策的不再重复奖励。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经贸局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二○○八年一月一日起执行,虞经贸能[2007]6号文件同时废止。
来源:上虞市人民政府门户网